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必须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执行的刚性。一是制度设计必须持定“无赖原则”。在制度设计时,应有这样一个假设,就是每个人都是“无赖”,只有以硬性的制度制约,才能让其规规矩矩服从公共利益。英格兰著名思想家休谟提出,制度设计要从“最坏”情形出发,不能对人的“觉悟”心存侥幸。
二是制度操作必须具有可行性。制度是运用于实践的,不是用来装饰的。它必须具体、可操作,具有内在逻辑性。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要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凡是具有“不可行性”或“低度效益性”的制度,都是可行性不强的制度,除了造成资源浪费和信誉流失,没有任何正面效益。
三是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只有把制度变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破坏法律者在全社会无路可逃。这样的制度才称得上科学的反腐制度。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腐败的发生有其特殊原因,因而惩治腐败的措施和对策也就有所差异。中国的反腐败有中国的特殊性,因此,中国应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经过长达十多年的认真研究,笔者认为,当腐败现象在中国尚未取代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前,采取措施遏制和惩治腐败,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既是现实之需,更是历史之举。
借鉴世界各国的反腐成果,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主要应包括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五种,并以此为核心内容,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只有科学设计和强力推行上述五项制度,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使之互相配合、互相衔接、互相支撑,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多发、高发的态势,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经济保障。
毋庸置疑,随着以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出台,中国社会将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
既然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如此高效,那中国为什么不用?
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实践证明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科学制度,而中国惩治腐败的方略,应该是建立在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科学制度上。对此,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如此高效,那中国为什么现在还不用?这里面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更有复杂的现实原因。
历史原因是: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伦理型政治,在中国占统治地位并长期延续。数千年来,人们可以对现存的政治状况进行激烈的批判,主张各种政治改革甚至进行政治“革命”,但很少有人对这种以人治为基本特征的君主政治的根本点发生怀疑。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自上而下的官僚网络等等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即使存在着政治腐败现象,也不过是帝王、官僚的道德品质问题,关键在于使统治者——权力握有者保持或恢复他们内在的贤明、善良。之所以产生如此认识,都是基于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和思想信念——人性本善。恰恰相反,在地球另一端的发达国家,为防止政治权力的扩张、垄断和专制,却进行着另一种探索,即建立法理型政治体制,全力谋求对政治权力的外部制约。所以如此认识,也是基于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和思想信念——人性本恶。
显而易见,发达国家与中国在防范权力异化、政治腐败上所走的路线是有所不同的。但如何评价这两种路线的社会效果呢?无疑,这两种路线在其历史发展中都有过自己的光荣,但从历史必然性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应该说,伦理型路线过于理想化,它将希望寄托在某些领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