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反而效果适得其反。
3、注意制度监督中的体制和机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要有制度的存在,就应建立和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一是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制。一方面要将干部管理体制中隶属关系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分层次实行执行制度全程监督管理的体制优势,通过层层签订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同时通过组织考核、民主评议等方式,建立起同级对同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体制,形成各级干部“人人监督、人人被监督”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渠道的监督体制,发挥各个渠道具有各自特点的监督作用,为全方位、多角度对反腐倡廉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奠定基础。二是推行纪委、行政监察、财务审计“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从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理类别等方面打破单位内条块分割、各管一方的限制,统一对人权、事权、财权、物权四个方面的内控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督的力度。三是推广党内“巡视制度”。实践证明,巡视在反腐败中已发挥出重要的监督作用。2007年8月2日,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分布会上说:“近年来查处的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杜世成、何闽旭等案件的部分线索,就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在总结巡视工作成功经验,提高巡视工作水平的基础上,是否能将巡视制度逐步向下推广,由上一级纪检组织和组织部门向基层单位派遣巡视组或者巡视员,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以改变基层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到位和对“一把手”监督缺位的状况,强化对基层单位领导层监督的力度。四是强化“权力阳光运行”的监督机制。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央纪委的报告,都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调推进党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办公公开制度。以公开、透明求得公平、公正,是在知情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权力运行进行的有效监督。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缺乏具体规定,办事公开,制度透明的工作刚刚起步,权力运行有不少还处于“神秘化”状态。因此,在强化“权力阳光运行”的监督机制方面,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权力部门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把决策的内容、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予以公开或公示,让广大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必受监督、违规违法用权必受追究,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