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党员代表大会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群众意见的听政制度,同时,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其活动档案制度,以利随时了解、掌握领导层活动细节,为弹劾制、罢免制的实行奠定基础。尽快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弹劾制度和罢免制度。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弹劾、罢免的内容、程序以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下放弹劾、罢免权限,弹劾、罢免权应下放到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下级机关或
下级纪检部门对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提出弹劾,上级机关必须受理,弹劾必须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四)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完善专门监督制度。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一样,是以权力的授受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也就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为了使党的各级委员会本身的监督能够确实成为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必须解决好与权力授受相关的两个问题。其一,按照现行体制,在地方党委中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从而向全委会负责,而不是由常委会选举产生,向常委会负责。这样,常委们虽然对书记最了解,便于监督,但在权力关系上又难以监督;全委会不经常召开,对书记的监督也很难实施,这是一个现实的矛盾。为了从体制上和权力关系上解决这个矛盾,可考虑书记改由常委会选举产生。其二,不管是哪一级的书记,虽然都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在不同程度上有事先指定的成份和因素。这意味着他们的权力另有来源,即通常所说的来源于“上面”,而非完全来源于选举人。这样一来,即使是委员选举出来的书记,实际上也不向委员会负责,不受委员会及常委会监督。因为权力来源于哪里,就向哪里负责。所谓“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一致性”往往解决不好,根源主要也就在这里。因此,应该下大力气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总之,认真研究、总结和借鉴乡村民主选举的成功经验,切实理顺权力授受关系,从根本上改变那种权力关系在不同程度上被搞得比较模糊甚至颠倒的现象,并有一套完备的制度保证,这是推进党内选举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