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因此,有的审批只限于“表层”状态,“体外循环”、“批条”状况也会随之出现。
5. 人员管理问题。目前各行政服务中窗口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中心仅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管理,这种模糊的管理分工,使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缺乏管理的有力手段,难以实现有效管理。而且很多进驻人员都是没有行政执法证的临时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政务中心的窗口人员应该是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家正式公务员,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许可行为,将来问责也是一个问题。
三、发展方向
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体制创新和机制探索。综上所述,我国的行政(政务)政务服务中心是从投资服务中心引申发展过来的。当时浙、鲁、琼等地投资服务中心的工作范围仅限于投资服务领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便将此模式推广应用于行政审批领域,建立起行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运作模式有了法律保障。鉴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行政服务中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审批领域的弊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主观能动性也会发生相应变化,行政服务中心也会呈现各种不同的发展方向。下面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目前的行政(政务)服务中心只是一个雏形,将来必然会有渐进式的发展。发展的方向大致有三种模式:
1、“收发室”行政服务中心模式
“收发室”模式的行政服务中心其实是一个虚设的集中办公场所,只作为一个对外收件、发件的窗口,行政人员集中办公,采用“通透式”的办公方式,但并不存在权力的协调与集中实施,只不过是一个物理上的集中办公形式,有关审批事项的处理基本上还是在原有的行政审批体制下运作。
2、“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行政服务中心即成为行政许可的直接实施主体,又成为行政许可的协调实施主体。目前行政服务中心都是把所有的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集中到中心受理,之后,或当场办结、或在中心集中办理、或转移至后方办理。各地现在都在尝试探索的“两集中两到位”,即把一个行政部门若干个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归并集中到一个科室,然后把这个科室整建制迁移到中心,并全权代表其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许可权,完成了物理模式上的集中。但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服务中心应该加大创新力度,一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对集中许可权的规定,把原来由各行政许可只能部门行使的常规性行政许可权职能剥离出来,并进行整合、清理,再交给行政服务中心,有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实施常规性行政许可事项。另一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法》内部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立法精神,把重大事项行政许可权在各部门内部相对集中,并赋予行政服务中心对重大事项有协调实施权,从而使中心真正成为面向社会的审批链条完整的行政许可机构。
3、“服务型”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
按照《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到2010年政府要转变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而目前的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具有上述4个基本特征,作为政府依法审批、高效为民服务的窗口,必须努力率先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和法制政府的缩影。美、英、日、韩等经济发达国家都是“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政府为老百姓办事的机构叫市政厅。目前的行政服务中心具有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雏形,今后需要努力的目标就是要紧随政府从无限向有限、从权力向责任、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