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战,显然是不够的。
2.3 无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的义务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不是积极吻合。现场不能立即查看到健康证明就需要大量的笔录调查取证,能调查清楚尚好,调查不清楚,在诉讼过程中,就有败诉的可能,有损执法形象。同时,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造成了一段事实,存在无证的继续状态,但是卫生监督机构还不能够限制其人身自由,由于这种情况,给疾病传播以可乘之机,从这一点讲,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不积极吻合。
2.4 健康证明的发放使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①应规定体检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健康证明,否则重新体检。理由,一是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体检结束后,不积极办理《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培训合格证》;二是履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和一年内有效的义务规定都是法律法规综合各方面情况规定的,不履行那一项义务都是不合法的;三是规定一定的体检签证有效期,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身体在“一年”内中途的复查工作。②跨辖区的健康证明应依法确认其有效。人员的健康状况与地域辖区无关,应当明确规定辖区外健康证明具有辖区内签发健康证明同等的效力,并要求在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换证登记注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培训合格证》都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但没有依法认定和指定那一个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健康证明”。且二者的文书形式和内容都未能简化方便使用。此外,取得健康证明后,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示、明示给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等等,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3 模拟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分析讨论,假设健康证明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和使用方式为单页卡片式并佩带在左上胸前,正面具有:照片、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健康证编号、发证机关名称、体检时间、发证时间等内容,并用红色印上“健康证”三字与其它内容的字样相区别,背面注意事项:1、健康证的有效时间为体检结束后满一年;2、不佩带健康证明参加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体检结束后45天内签发《健康证》,否则体检无效;④跨辖区的《健康证》要换证登记注册,5、其它义务性规定。以上形式和使用方式必须依据和来源于健康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这样做的好处是①有了法定的时间界限,现场检查时,未佩带有效《健康证》就不能参加工作;②取证也较方便,一张照片就能作为证据;③取得《健康证》与未取得《健康证》容易区分,未佩带在左上胸前即依法认定未取得健康证;④便利于社会监督;⑤便利于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处理;⑥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进一步吻合,从发现开始就可以限制其非法从业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⑦与其它行政法律、法规相互协调,证明了劳动就业这一客观事实。
4 建议
解释《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中“取得”的含义,或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并佩带《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4.2 制定《健康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或者有关法规,明确地规定:①签发《健康证》所依据的体检表在体检结束后45天内有效,愈期重新体检。②认可辖区外《健康证》要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换证登记注册。③依法认定和指定《健康证》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④未佩带健康证明为行政处罚行为,并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未进行健康检查的,给予责令改正,处5 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给予责令改正,处1 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佩带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