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管理上,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最好是能有一个专门的管理处室,若暂时条件不具备,可规定主管的处室进行管理,并要处理好与相关处室的协调管理关系,要从规划、计划、教职工的聘任、招生到会议、提供信息、开展活动等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淡化领导管理行为,强化具体指导行为,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保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
3、积极建立教育的要素市场,支持民办学校的改革发展。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建立教育要素市场,给民办学校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使民办学校在市场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一是建立校舍、设备市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民办学校为租赁校舍、设备煞费苦心,有的甚至陷入校舍、设备无着落的困境,而另一方面,现有的学校和企业这方面有很大潜力,两者缺少沟通的中介和机制;
二是建立教师人才市场,目前,民办学校聘用教师主要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自荐等形式,这实际上已是教师市场的萌芽,但缺少公开性、竞争性,民办学校选择教师的余地比较小,建立教师市场,把具有教师资格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通过教师??市场??学校的循环机制,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优化组合;
三是建立招生市场,为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也将沟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招生工作的健康有序;
四是引导民办学校进入资金市场,在增加民办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仅仅靠收取学费是难以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可引导民办学校向银行借贷,政府也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贴息,帮助民办学校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
4、制定保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纳入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规划.要保证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保障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措施,对教育机构发展需要征用土地的,根据有关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优先安排。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并落实到位。
5、加强民办教育的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
国务院已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对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条例》还比较原则,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需要加快地方的立法工作。民办教育的立法应当体现“十五大”精神,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教育发展的要求,体现教育面向未来、面向界、面向现代化的精神,体现迎接知识经济到来的时代特点,并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概念问题,最好能用“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名词,但表达不够准确,不适合于法律用语,也与国际通行的惯例不相一致,目前民办教育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上也已为人们所熟悉,所以用“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比较确切;
二是民办学校的社会地位、权利,应当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给民办学校明确的权力和相应的利益,特别是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属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明确,应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能含糊;
三是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