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种、品种的培育和推广,积极调整树种、品种结构,引进优良树种、抗性树种品种,着力解决当前种苗生产中树种、品种结构矛盾。
三是通过政府引导、给予优惠政策,加强全县良种的繁育和推广使用力度,要建设一批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保持良种的持续经营和稳定的良种供应能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林木良种推广、良种补偿、种子贮备、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为林木种苗生产发展打好基础。通过签订供苗合同,采取定向培育,进一步提高良种的使用率,解决当前良种生产能力,增加良种使用率依然偏低的矛盾。
四是加强林业重点工程种苗使用和调拨环节的质量监管,提高工程造林质量。在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苗标准上,要严格执行种苗质量检验程序和国家用苗标准(即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标准),进一步加强全县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用苗质量的管理力度,杜绝不合格的种苗上山造林。同时林业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种苗调拨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地方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各自责任及奖惩,保证所调拨的种苗全部用于各项工程造林。
(二)种苗产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加强法制,规范市场。加强执法监督是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是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加紧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二是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把实行“两证一签”制度,作为依法治种苗的突破口;三是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加强检验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检验水平;四是加强执法检查,整顿林木种苗市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大案要案,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步入规范、法制化轨道。
第二、管好工程,确保成效。林木种苗工程是造林绿化的基础工程,是林木种苗工作的龙头和窗口。要坚持“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作要求,按照《种子法》规定,在项目建设中,明确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强化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杜绝~根源,确保国债资金安全运行。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引进、组装和应用科技成果,在优化品种、品质和提高效益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把国有苗圃推向市场,树立自我经营意识、竞争意识,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和提高。
第三、强化基础,增强后劲。一是开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摸清家底,制定规划,明确重点,优先考虑乡土树种和主要造林树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收集保存利用。二是加强林木良种推广工作,根据不同区域的降雨量和立地条件,按照苗木的生活习性,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调度。
第四、鼓励多种形式,加快产业化发展。国有林木种苗基地,要加大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力度,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充分发挥国有苗圃的资源、人才、设备、信息等优势,鼓励兼容多种经济成分,采取合作、合资、租赁、兼并等方式,实行“苗圃+农户”、“苗圃+公司+农户”等形式,带动和指导集体和个体育苗,与分散的、规模小的育苗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集团式发展,形成一批有特色、区域化、专业化生产的苗木生产基地。
第五、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对不同所有制苗圃实行同等的市场准人、国家投资、信贷等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凡具备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和技术者,都可以凭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培育和经营。要重点抓一批非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