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补贴至最低界限以上(200元以上)。城管工作的某些政策性收费,如破墙开店、占道经营等收费以及罚没收入,均由市、区级有关部门收取。因此,街道城管工作在经济收支上入不敷出,从而把城管视为包袱,缺乏搞好城管工作的主动和热情。二是办公条件差,人员待遇低。部分街道城管工作缺乏交通工具,无正规着装,无佩带标志,治理、执法有失严厉性,在公众面前形象差,难于得到社会认同。部分街道办事处由于给城管工作人员下达有创收任务,而城管工作人员由于在城管中花费时间多,相对完成经济任务差,从而待遇普遍较低,造成街道城管工作无人愿干,城管队伍不稳定。部分街道办事处为追求自身利益,靠罚款“以收代支”,因此对城管
工作是“重利轻管,以罚代管”。三、关于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治理工作中基础地位的建议
街道办事处是城市治理的稳固基石和中坚力量,城市治理能否上台阶、见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街道办事处能否正常发挥作用。要使街道办事处真正在城市治理中起到基石作用,只有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界定其位置,完善其功能,调动其潜能,彻底解决街道办事处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保证城市治理运转通畅、见效显著。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提高熟悉,解决问题,加强工作:
(一)加快立法,建章立制,解决“位”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治理的基础,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行政治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对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和城市治理参与或行使分级治理、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等职权,指导居委会搞好社区治理和服务。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街道办事处在城管方面的法律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首先,通过对我市已实施的有关城管法规的修订或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城市治理的内容、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体系中的职责分工、执法程序、处罚条款等,明确赋予街道城管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同时,将街道城管队伍纳入公务员系列,使其具有真正的执法权。比如北京市已出台了《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辖区城市治理的行政主体,搞好城市治理是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责。因此,街道办事处有权有责,依法参与和主持辖区的城市治理各项工作;也有权有责,依法协调辖区内所有单位在本辖区内的相互关系,督促辖区内各单位服从并完成城市治理各项任务。
其次,市政府应尽快出台《决定》的《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保证“三级治理”尽早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使城市治理工作的重心真正下移。
(二)理顺体制,下放权力,解决“权”的问题
加强城市治理,要害是体制。城市治理体制是否科学,关系到城市治理的效能,关系到城市功能的发挥。目前我市城市治理体制上的问题主要是条块分割,统一治理与分级治理未能有机结合,存在着治理职责不清,有利的都去管,无利的无人管的状况。“块”过多地承揽了本就由“条”、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的任务,而“条”则过多地集中了城市综合治理和资源配置的权力,形成了有权的因为力量有限等原因而无法管到底,有力量管得过来的又无权去管的状况。街道办事处能否享有相应的事权,是发挥其作用,强化其城市治理基础地位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是健全街道*作层,使街道职能“五脏俱全”。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条块关系,相应明确各“条”在“块”里的机构归属,按照属地、高效的原则,原则上能归街道管的尽可能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