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内选举调查与思考
党委中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从而向全委会负责,而不是由常委会选举产生,向常委会负责。这样,常委们虽然对书记最了解,便于监督,但在权力关系上又难以监督;全委会不经常召开,对书记的监督也很难实施,这是一个现实的矛盾。为了从体制上和权力关系上解决这个矛盾,可考虑书记改由常委会选举产生。其二,不管是哪一级的书记,虽然都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在不同程度上有事先指定的成份和因素。这意味着他们的权力另有来源,即通常所说的“上面”,而非完全选举人。这样一来,即使是委员选举出来的书记,实际上也不向委员会负责,不受委员会及常委会监督。因为权力哪里,就向哪里负责。所谓“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一致性”往
往解决不好,根源主要也就在这里。因此,应该下大力气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总之,认真研究、总结和借鉴乡村民主选举的成功经验,切实理顺权力授受关系,从根本上改变那种权力关系在不同程度上被搞得比较模糊甚至颠倒的现象,并有一套完备的制度保证,这是推进党内选举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调查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