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人民银行要制定金融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的具体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支持的重点及改善金融服务的措施,并负责监督执行。再者,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深入农户了解农民的需求,加快金融创新,拓展贷款领域和贷款品种,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有效助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证信贷对农业产业化投入的稳定性。1、国家财税政策支持。一是对支农贷款,国家应给予财政贴息;二是从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职责考虑,应对其实施减免税收政策。其营业税率保持在3以下,对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以解决农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2、中心银行的政策扶持。一是当地人民银行在每年制定的信贷工作指导意见中,要明确规定农业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二是中心银行应降低农村信用社的存款预备金比例,使其吸收的存款更多的作为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三是中心银行应扩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再贴现业务,放宽再贷款、再贴现条件,降低其利率,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问题。
(四)建立保障机制,降低农业和农村信贷风险
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由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出
资,建立农村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解决农户贷款的风险补偿问题,消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后顾之忧。地方政府要把风险补偿基金损失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定期予以补偿。(五)加大信贷治理创新力度,确保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投入。一是根据支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不断创新贷款品种,满足结构调整对贷款种类的不同需要。进一步完善小额信用贷款制度,适当扩大信用贷款额度,支持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积极推广农户联保贷款方式,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额资金需要。二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着力解决农民贷款难和贷款手续繁琐等问题。积极推行贷款信用证等级治理制度,对信用较好的农户发放小额农贷采取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根据农户资金需要随用随贷。三是信贷人员对重点项目应实行包扶责任制。金融部门必须改变过去那种贷款一放了之的做法,加强贷后的跟踪监测,对重点项目还要实行包扶责任制。信贷人员要了解一定的生产技术,向农民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要利用自身的优势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以确保所支持的项目取得预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