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融资体系缺失,融资渠道不畅,这样民间借贷的存在起到了补充作用。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可以调剂余缺,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临时性需求,是一种信用的补偿机制,起到银行和信用社服务“真空”地带的补充作用。尤其在经济成份多元化的现阶段,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作用不可忽视。民间借贷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于人们生活不利的一方面:一是轻易产生纠纷,风险大,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潜在问题多。二是利率高,借贷者负担重。三是缺少法律约束,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通过笔者的调查,以及纵观民间借贷的发展历史,我认为民间借贷终究是利大于弊,应该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而不能一点带面限制发展。为此提出以下个人拙见。
第一,尽快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无规矩不成方圆,民间借贷既然作为一种国家融资主体之处存在已久的应用补偿形式,并且在各个时期对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那么就应该以市场经济为准则,依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条例》等。明确其借资限额、利率,明确其权力与义务,严禁其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规定只能是自有资金暂时闲置而进行借贷活动。同时作为一种借贷收入,应向税务部门纳税,要指定专门机构对其监督治理,用法律法规等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各级政府及执法部门要正确对待民间借贷对辖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本身匮乏,融资渠道单一,加之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融资途径更少。民间借贷
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方面,政府部门应正确熟悉,正确引导,不能因国家法律没有其合法地位而加以限制,公安部门更不能为一己之利而严厉打击,更看其主流,要看到对当地经济发展及群众生活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引导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政府要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地方经济建设。##县经济相对落后,为发展县域经济,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来资金,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在吸引外资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内资。政府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制定同外商投资同等的优惠政策,使民间资本直接进入投资领域,激活当地民间资本,为不同经济成份的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第四,组建区域性的小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在深化国家融资主体金融改革的同时,建议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的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规则运作为特征的地方性小银行或小合作性质的融资机构,并给予比国家金融机构更优惠的政策,从体制上引导民间融资发展为规范的金融组织。
第五,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金融部门要发挥信用中介的职能,积极开办个人委托业务,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金融机构可按照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责任。这样既可增加银行收入,又为资金出借者减少了风险,使地下的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走入“阳光”下,成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第六,培养、增强公众的信用意识,守法意识、明礼诚信意识尤为重要。当今社会是信用社会、法制社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接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人们的道德素质也是良莠不一。非凡是改革开放以来,受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人们价值观、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几年来,表现较为突出的是逃废银行债务、制假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