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7%。综观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只有中国和越南单独针对农业征收农业税。在其他国家,农业是与工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农业都采取 了优惠政策,使农业实际负担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如法国为7%,德国为6.5%,卢森堡为5%,荷兰为4%,奥地利和比利时为6%,美国更是对农业实行补贴政策,鼓励农业生产 。我国农业如果按照增值税计算,假定物质生产费用占总产值的一半,产量和价格与实际相符,农业税及附加就会相当于净产值的18%以上,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农民的负担水平 。 第三,作物常年产量的确定问题。政策规定,农业税计税常产是以1994-1998年五年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而成,并保持长期稳定。而这五年正是农作物产量相对较高的五年,利用高峰期的产量为计税依据有其积极的一面,有利于鼓励农民增产增收。但是在自然灾害严重和实际产量很低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使用这一偏高的计税基数就缺乏其合理性了,而且过去的统计年报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水分,如何打折以保证村与村之间、镇与镇之间和同等条件的土地之间税负的平衡也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第四,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问题。按照规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应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定。但是由于多年来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农民私人建房、长江大堤加固和移民等很多占地都没有办理手续进行核减,造成现有耕地面积与计税面积的出入较大,出现有税无地的现象。 第五,一事一议的筹资问题。税费改革后,面向农民征收的镇统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被取消,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基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主要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一事一议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是对村组织的制约,另一方面保证了农民参与决策集体事务的权利和农村事务的民主化。然而事实上,村干部反映,一事一议在操作上很难落实。一方面,村民素质参差不齐,在议的过程中往往是切身利益决定态度,因此一事一议难以经村民大会通过;另一方面,即使一事一议得到了大多数人的同意,资金也难以收齐。从村民的角度看,他们则担心一事一议成为新的乱收费乱摊派借口。 第六,债务的化解问题。目前,村级债务相当普遍,而且相当严重。以枝江 市为例,全市320个村,村级负债总额达到2.3亿元,村平73万元。这些欠债大多是过去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和各项达标升级活动形成的贷款,还有一部分是民间高利贷即村组织向农户借的钱。税费改革堵死了乡村通过集资、加码、收费等渠道偿还债务,而大多数村既无企业又无其他经济实体,财力紧张,还债更加困难。尽管政策规定不能以债抵税,但村里欠农户的钱不还,农户以债抵税的行为就难以避免。 第七,产生新的税负不公的问题。税费改革前农业税是按地征收,三提五统是按人征收,现在一律按地征收,使农民负担由人口向土地转移,人多田少的农户减幅大,而人少田多的农户减幅小,有的农业大户甚至增加了税负。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改革不利于土地向种田大户的集中,农村的规模化生产可能受到影响。不种地的农民在外打工或者从事工商业收入相对较高反而不负担或少负担,种地的农民收入低但继续负担或多负担,这种税负不公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有负面影响。 三、对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考 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涉及到国家、集体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方案的同时要重点推进配套改革,没有配套改革或者配套改革滞后,税费改革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现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逐步完善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