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不良债务,要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化解:属于体制性、政策性造成的债务,请求上级政府帮助解决;属于经营性建设形成的债务,应转移给相关部门,由这些部门依靠经营收益逐年偿还;因政府自身建设形成的债务,采取拍卖部门固定资产的办法予以偿还。对于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运转中的经费缺口,应由财政转移支付全部解决,防止产生新的债务。
对策之三:还权于民
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全体村民的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并对全体村民负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已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治理与服从的关系,而是指导、帮助、服务、协调的关系。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农村社区内部的一切事情,由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会议说了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村民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和民主治理的权利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其在决策、治理、监督中的作用,直接参与整个村务的治理。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并试行乡镇自治和乡镇长直选的具体办法,由基层群众直接参与乡镇政务的监督和治理,改变乡镇权力的授予方式,扩大基层民主,使乡镇真正成为由农民群众选举产生、为农民群众出力办事的政权机构。
当然,“还权于民”,还有一个教育农民的问题。毛主席说过:“我们最大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由于种种原因,农民的知识水平和熟悉能力还很有限,独立观念和维权意识还不强,在对待村民自治,尤其是村委会选举上,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致使一些地方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进入村委会。就调查的几个乡镇来看,在村民自已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中,有20左右的村委会主任是地方宗族势力,30左右的村委会不能发挥作用或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有的村委会主任上任后,认为自己是村民选举的,是真正的“村官”,不服从党支部的领导,甚至同乡镇政府对着干。一些村民也认为村委会主任是自己选的,就要为自己办事情,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要个人利益,不要集体利益,稍不满足就产生怨狠,或者结伴上访。针对这种情况,各级要结合“三下乡”、“四进社区”,广泛开展各种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农民教育活动,使农民正确熟悉和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学会依法办事,成为时代需要的新型农民。
对策之四:强化服务
在新的形势下,乡镇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这是每一个基层干部都必须认真研究并着力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乡镇习惯于采取“领导包片、干部驻村、完成突击性任务组织工作组”的方法,这种思维必须改变。乡镇政府的任务,就是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乡镇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治理和服务。但如何实施治理和服务,才能“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这就要求乡镇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行为方式,学会运用招商引资、推进改革、开拓市场、协调服务、抓点示范等办法开展工作,真正以为人民服务为已任,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而要
做到这一点,仅从乡镇自身建设或乡镇干部教育治理入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理顺条块关系,明确乡镇对“七站八所”的治理权。对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农、林、畜、水等乡镇办或民办公助单位放权于乡镇,由乡镇直接治理;对供销、信用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恢复民办合作性质,按社章实施治理;对下伸到乡镇的国有商业企业性质的单位,转制后下放给乡镇,实行乡镇自行治理;对财政、税务、工商、土地等垂直治理行政性单位应改为乡镇职能机构,列入乡镇政府部门序列,实行以乡镇为主、业务主管部门为辅的“双重”领导。二是明确乡镇的行政执法权。应由县区将一些必要的行政执法权授权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