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顺利执行司法裁决,促进和保障城建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市两级法院民事业务庭的同志们审慎运用司法审判权力、积极探寻裁判艺术,针对不同的案件运用不同的调解思路、手段和方法,总结了许多卓有成效的调解经验,将调解工作充分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就城建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其中的群体性纠纷取得更好的审判效果,我市两级法院还相继建立了超前预防机制,积极主动从审判工作中捕捉、把握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动态。不仅把好信访关口,对群众来访及一段时间内信访矛头相对集中的情况及时研究,制定解决对策,还经常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有关部门联络沟通,把握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某些虽未诉至法院但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解决的各类群体性纠纷做到了然在胸。在处理我市城市现代化建设有关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中,有时党政领导从对全局工作负责的角度出发,对案件过问或作出批示;某些部门则从自身角度出发,对案件的处理施加影响。对此类案件,法院在作出裁判前都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作好法律解释工作,并取得他们的支持。通过尽量运用调解结案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取得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主动走访,为房地产建设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为了更好地把我市城建设工作同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结合起来,我市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的同志们主动出击,不仅与市、区土地资源局等相关执法部门保持常年联系,认真分析归纳房地产建设的发展走势与涉讼规律,还不定期地走访我市大型房地产企业,为建设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律培训班,并与有关负责人开展座谈,认真听取他们在法律事务上的疑难和要求,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投资企业排忧解难,将法律纠纷化解在萌芽之初,取得了较好的反响。
四、促进与保障我市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若干观念和思路
城建纠纷案件类型层出不穷,起因纷繁复杂,但从整体上看,却受着同样的时代背景与地方发展特色所左右。就宏观经济的发展水平而言,我市在经济总量、经济活力等指标上与沿海发达地区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仍具有较为明显的差距,在外资引进方面尤为明显。加之我市众多的老国有、集体企业负担重、债务多,现有经济结构存在较严重的缺陷。外资经济、混合制经济参与性的匮乏,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导致房地产建设行业有效竞争不足,投资与绩效在整体上未能走上良性互动轨道,建设产业的市场发育远未达到规范有序的发展水平。与此相对应,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行政治理则呈现出相对落后僵化的局面,传统上政府主导型的过于优势地位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规范的缺位相并存,导致营造城市建设经营环境的合力失衡。政府的巨大影响力虽然在城建纠纷协调等方面发挥了直接而快捷的作用,但却超出了行政引导调控的必要界限,使市场经济规则在宏观调控下的自由运行机制在行政权力面前发生扭曲,干扰了市场法则与法治社会规范自身的调节功能。而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信用与社会责任观念普遍缺失,在对市场主体产生严重影响的同时也不免波及到一般群众,不仅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的外在压力去过多思考经济交往中的老实信用问题,普通市民中也出现了公德意识淡化、自私心态放纵的道德滑坡现象,大量相关法律纠纷因而得以蔓延。在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体系、外资大量涌入的今天,信用与责任观念已成为考验城市治理水平与投资软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成为以城建促发展的要害环节,这其中的反差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由以上分析出发,我们提出以下设想与观点,以求对促进与保障我市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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