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规定来调整。同样,我国现行的土地治理法律法规之所以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农村耕地的大量流失,避免农村廉价土地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而1998年修订的土地治理法正式确立了土地用途治理制度以后,我国已经具备了严格保护耕地的制度环境,只要土地用途制度得以有效实施,集体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流转并不会造成耕地的流失。诚然,放开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短期内确有可能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使政府减少大量的土地收益,但是从长远看答应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仍是利大于弊,农村集体土地如形成市场可以和城市土地市场并存竞争,有利于发挥城市、农村各自功能的优势,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的步伐与发展速度,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此外,就司法调控本身而言,若简单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必将影响到众多购房者集体土地上住宅楼买卖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引发大规模诉讼的雪崩效应,不仅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也将造成该领域建设秩序的极大混乱,严重阻碍国家相关政策的顺利实施。以上述熟悉为出发点,我庭尝试提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在审批手续齐全、所建住宅不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提下,对于小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效力认定宜宽不宜严的主导思想,并以此处理了一批二审上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面对法律空白日益显现的物业治理纠纷
随城市建设开发进程的日渐深入,居民小区的物业治理纠纷作为新型案件开始出现并呈显著上升趋势,其常见纠纷主要涉及住户私自搭建、室内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业主欠缴拒交物业治理费、开发商拒不移交物业治理服务设施等矛盾冲突。众所周知,物管纠纷中的利益之争涉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易发群体性矛盾与激化纠纷,需加以非凡处理。但另一方面,由于下述现象的存在,当前物业治理领域仍处于相当无序的混乱状态,法律调整缺位的现象十分严重。第一,物业治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有效规制物管纠纷。我市的房地产市场近年来发展较快,但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物业治理法律秩序的法规,开发商与物业治理企业关系何如、业主委员会组建程序及权限、物业治理收费标准等基本上无章可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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