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现代化建设法律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为6780元/平方米,甚至比上海路、华侨路一带中心地区的房价都高出一截。可见,在考虑区位补偿标准划分依据的同时,对于环境、学区等房屋外附加值的考虑应当提上相应的工作日程。三是关于弱势群体的非凡利益保护问题。在拆迁工作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贫困户,依他们微薄的收入加上拆迁补偿金很难在原来的地方甚至郊县购买到适合自己全家居住的房屋,对于一些长期居住公房的困难家庭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严重。虽然市政府在雨花和栖霞划出专门地块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以缓解这部分人的购房压力。但是,从房屋拆除到入住新房期间的过渡费用随着商品房价格的飞升,出租房、居住权都在上涨;对于靠租住公房生活的人而言,一千余元的经济适用房也还是难以承受。如任此问题存在并发展,无疑会造成社会安定的隐患,也难免继续产生更多的法律纠纷。
最后,在拆迁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稳定性与公开性不够等主客观原因,也导致某些拆迁安置工作出现不应有的异化问题。在我庭处理的拆迁安置纠纷中,部分案件存在实施拆迁主体不合格、或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将拆迁安置工作交给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的违法现象。这类纠纷的根源往往是某些行政部门未能严格依法办事而导致,一旦被拆迁人对安置不满足引发纠纷,司法机关在审理中则不免陷入左右为难。面对违法拆迁的后果,法院假如依法处理,客观上不免扩大了国家财产损失;假如不依法处理,则无法保证公正执法。此外,在货币化拆迁过程中,由于市政府203号令施行时间不长,拆
(三)在政策与法律冲突之间寻求协调的城镇住宅建设
与单纯商品房买卖及租赁关系等普通民事案件相比,集体土地用于住宅楼建设所引起的纠纷由于涉及面大、人数众多、有关法律规定不甚明朗,且直接涉及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导向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而成为本次城市现代化建设法律纠纷调查的焦点问题。自1993年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江苏省政府从199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新型小城镇活动,1996年3月28日南京市政府又以宁政发(1996)69号文件正式下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的通知》。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我市一批具备条件的乡镇辖区全面展开了这项工作,以“委托建房协议”等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出售了大批住宅楼,发放“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近千张,初见规模。然而,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买卖纠纷,仅大厂区葛塘镇一地就有20多户购房者以村委会等主体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集体土地禁止流转为由拒付房款,将矛盾诉诸司法机关。我庭在案件审理中深入领会现行城镇建设开发的相关政策精神,认为:集体土地上的委托建房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着本质的不同,与国家倡导的小城镇开发建设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小城镇的开发建设自应遵循一整套独立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应机械套用《城市房地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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