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现代化建设法律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理,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1991年以来,我市政府围绕城市房屋拆迁在政策法规建设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非凡是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上任以来,大力倡导以城建促发展的战略思路,直接导致我市城市面貌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我市投资环境、居住水平都进一步得到改善与提高。然而,近几年轰轰烈烈的拆迁大潮同时也暴露了相当程度的问题与弊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首先是违章建筑现象。拆迁工作作为城市新一轮规划建设的先头任务,直接面对的就是历史遗留的众多违章建筑问题。违章建筑,从我庭调查来看一般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未经规划用地许可又未经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自行搭建、个人非法搭建的棚屋、简易房与出于多获拆迁补偿金的非法目的而临时突击搭建的简易棚屋、厂房等三类。其中第一类又多见于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临街墙体自行出租开店,按规定应由建设部门审批,但由于机关等单位决策人治因素的干扰,该类规章制
其次,就拆迁治理政策本身来看,我们认为,与拆违行动中碰到的阻碍相比,拆迁政策本身的缺陷与弊端更具有较大的负作用。一是相关拆迁政策尚不够统一协调。尽管我市从1991年的8号令《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办法》开始,历经166号令、180号令直至2001年底的203号令,几经修改与完善,已转为全面推行单一货币补偿拆迁安置,较好地贯彻了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但众多拆迁办法与政策规定之间仍具有相当的差距与冲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之间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引发了不小的纷争。如2001年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出台以及市政府203号令施行后,玄武门地铁拆迁仍然使用市政府23号通知,两种拆迁补偿办法差距甚大,直接导致动迁难度大,纠纷易发多发。又如市政府203号令明确将江宁区排除在外,导致江宁区在拆迁工作中只能继续沿用1996年的64号文《江宁县房屋拆迁治理办法》。由于我市在旧有拆迁办法基础上改动较大,造成两文件之间在执行程序、补偿标准、对拆迁人的界定范围等问题上产生明显差距,引发被拆迁人强烈不满,在拆迁工程中或聚众上访、或抗拒拆迁,不仅给司法部门带来极大困扰,也给我市整体规划拆迁工作造成应性滞碍。二是现行拆迁政策不尽然合理。其一,《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中关于五、六级区位的补偿标准差距过于悬殊,远远高于其他区位补偿的级差。而如雨花台区等郊区因土地区位多属于五、六级,补偿价款相差过大,拆迁工程中经常由区位界定纠纷频发相关案件。其二,以区位作为房屋的单一拆迁补偿标准似尚有待商榷。考虑到拆迁补偿款在很大程度上将是拆迁户购置新房的重要资金来源,而现在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则并不是完全根据区位划分,环境、学区等因素在房价中往往占很大比重。以月牙湖地区为例,根据区位划分勉强可列入四级,但该地区商品房价格如湖畔之星小区等起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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