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将审计问题的整体情况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对被监督对象有任职建议权,对责任追究有质询权,切实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激活运用社会监督资源,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各类监督主体协同监督,实现监督职能的互补,就能较好地完成各自和总体的监督目标。
4、整体联动。就是要改变现行的各种监督资源分散使用的做法,综合运用各种监督资源,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时一起上。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制度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上下衔接、左右贯通、互为补充的监督体系。将过去对企业领导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一家监督,改为党组织、职代会、董事长、监事会共同监督,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行全面监督。把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等监督主体,通过机构设置、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形成一体化运作,提高监督效能。成立对企业领导人员治理监督的专门机构,赋予协调各监督系统的职能,形成多维度、全方位、各环节的监督网络,增强监督机制运作的整体功能。注重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全程监督。国有资产治理机构业绩考核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年度考核时,可以由国有资产治理机构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联合相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监督任务,解决监督人员少、检查深度和广度有限问题。
(三)运用监督成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实现监督成效,要害在于落实监督意见,突出整改效果及责任追究。在理论和制度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和活动,受到来自国有资产机构、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等监督主体,通过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的广泛监督。若是充分发挥这些监督力量的作用,很好地落实监督结果,企业领导人员决策失误和违法违纪的腐败现象会大大减少。要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建立正常的经营者淘汰机制,不论是考核不称职,还是审计发现严重问题,都要果断、及时地调整下来。对经营不善、或因失职渎职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经营者,应及时按照程序予以解聘,对重大经营失误负主要责任及违法违纪的领导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不能到党政机关和其他国有企业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干部提拔使用前与纪委交流廉政信息的制度,征求意见。此外,在各监督机构,包括金融、财政、审计、税务、工商、国有资产治理等部门在内建立渎职责任追究机制,对提供重大遗漏报告和虚假证实文件的,必须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连带责任,切实保证监督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