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妇女权益情况调查报告
分城郊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福利比较优厚,姑娘不愿外嫁,嫁出了也不愿迁户口。而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有了松动,农民进城落户成为可能。于是一些村强行规定农嫁居妇女,包括多年来户口一直落在娘家的妇女必须迁出户口,并随后取消她们的相关经济权益。
(四)农村长期存在的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妻随夫落户的观念仍然影响着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全额享受的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十五”时期,是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而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天然尺度,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经济权益的平等实现,应该进一步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加
(二)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在确定股权或相关经济权益时,必须合理合法,体现男女平等,不得以各种借口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土地补偿金问题上已经对妇女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及时纠正,予以补偿。
(三)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农嫁居妇女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对长期居住农村,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农嫁居妇女和离婚、丧偶妇女,不得强迫她们迁出户口,并因此剥夺她们的相关经济权益。
(四)目前,各地农村在制定分配政策、确定相关经济权益时,往往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确定股权、制定分配方案,做出有关“村规民约”决定,不少地方“村规民约”都有不同程度歧视妇女的内容。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出台相应的如何加强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领导的指导性意见,防止在制定“村规民约”中出现不合理、不平衡带有歧视、排挤妇女的现象,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
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