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业链条,带动农户800余户,年销售收入1300万元。
(四)农产品销售的“信息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实施“订单农业
(五)科技型农民的“孵化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合作,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加快了农业科技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提升了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王庄镇养羊协会先后聘请省、市、县养羊专家授课,下发技术资料15万份,推广应用新技术20多项,使全镇农民养羊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目前发展养殖示范区6个,养殖场119个、养殖大户180户。
(六)农民增收的“领头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成员和农民组成“联合舰队”,同船共渡,形成农民利益自我保护机制,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实际收入。王庄镇原有花生购销、加工大户40余家,农民经济人队伍300余人,一到花生收购季节,市场形势好时互相抢购抢销,市场形势差时竞相压级压价。花生协会成立后,与农户签订契约,无偿为会员、农户提供优良品种和种植技术服务,使全镇花生种植面积比原来扩大了3倍,交易额突破14亿元,花生种植、购销、加工户年均增收600元以上。
二、存在问题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目前尚处在政府引导、试点示范的发展阶段,利益连接机制不紧,对农民的关联度弱,规范性程度差,还没有真正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的主要推动力量。
(一)思想熟悉存在差距。一些县直部门和部分乡镇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熟悉,在工作中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熟悉不到位,对其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意义和作用理解不深。二是发动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不高,在引导发展、规范治理、加强扶持等方面投入精力较少。三是对怎样把农民组织起来,参与进去,办成真正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研究不够,办法不多。致使许多农民对这种新兴的合作经营方式持观望态度。
(二)内部建设亟待完善。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设计、变更、清算等方面的规范,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健全。一是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制订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章程。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造成治理混乱。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几乎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或流于形式。内部控制制度欠缺,运作和治理的随意性较大。三是不少专业合作组织在重大事项安排和日常活动中民主氛围不浓,会(社)员参与决策和治理的积极性不高,许多成员认为协会或合作社是领办部门或领导的事,不关心组织的发展,合作意识不强。大部分会员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组织与会员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造成专业合作组织的不稳定因素。(三)合作层次较低。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联接机制不紧,仅局限于向农户和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生产资料、种苗种禽、产品回收等服务,与成员农户建立的是一种购销关系,而以资本为纽带、利益联接紧密、开展产供销加一体化经营的少之又少。由于利益连接松散,对成员的约束力太弱,成员只愿共享利益,不愿共担风险,直接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治理体制不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明确一个总的治理机构,工商、民政、科协和业务主管部门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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