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也愈来愈明确。工会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稳定的社会支柱,党的重要阶级基础,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基本职责是维护。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而这种维护是通过调整劳动关系来实现的。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复杂化的今天,工会的协调作用日益艰巨,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前值得探讨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就如何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不和谐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还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非凡是随着企业经济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突出,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不够健全;二是有些失业人员,非凡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三是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工伤、养老、医疗保险等覆盖率还不高;四是有的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安全生产无保障、女职工无非凡保护制度等现象,这些都轻易引发各种劳资纠纷,是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工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当前劳动关系的这些新特点和发展态势,加强研究,寻找对策,不断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离不开工会对劳动关系的协调。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要害。
(一)、协调劳动关系,强调三方机制建设。三方协调机制已纳入了《工会法》。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适应建立这一新的机制的要求,加大参与力度,提高参与能力和协调水平。工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应该建设三大体系:一是工会组织法律体系,这是协调的基础。必须牢固确立工会参与协调的组织基础。工会干部参与协调,不是一般的个人行为,而是具有一级组织的法律效力;二是劳动者权益法律体系,这是协调的依据。劳动者的所有权益和劳动标准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都应是法律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了职工的这种法律赋予的权益,都应该依照法律来调整;三是工会监督法律体系,这是协调的保证。工会组织假如只有参与权、协调权,而没有监督权,那么,工会的协调是不完整的。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完整性应是参与权、协调权和监督权的有机统一。工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性,决定了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性和独特性。在抓好现有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行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及时协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协调劳动关系,深化机制协调,发挥源头维护。主动从源头上参与维权。《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工会应充分利用这个有力条件进行立法层面的“源头参与”,以推进和拓展和谐劳动关系在立法上的法律保障,从法律上引导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要加强源头维护,加大地方立法和规章、政策制度的参与力度。加强与同级人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制定
工作,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逐步建立起规范的源头维护机制。在企业中充分利用职代会、民主治理等形式提出议案,以规范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