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工资没有保障。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行政编制的检察机关已经增编6次,林区院只增编1次,且数量很少,目前,基层林区院编制平均20人,难以全面、正常地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在林区检察机关内科室合署办公,一人兼数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五
)经费没有保障。
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存在四种体制,多数检察院是企业院,在编制上是企业编,经费由企业营业外收入解决,检察经费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和制约。多年来,我省森工企业一直处于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两危”状态,非凡是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采伐量逐年减少,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减少,企业的银根紧缩,预算每年节约百分之十,使本来靠企业吃饭,端企业饭碗的检察机关经费更加紧张,缺口越来越大,这种龙江型的检察治理体制造成检察经费十分困难,由于检察经费严重不足,“从优待检”难以实现,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难以落实,尤其是交通工具、通讯、办公设施和侦查装备均显严重不足或陈旧不堪,非凡是对惩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智能型职务犯罪明显不相适应,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权的行使和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导致检察机关对企业的依附性强,工作局限大,既有悖于法律原则,又不符合实际需要。
三、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是十分必要的
(一)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是由国有林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林区检察机关自组建以来,在保护国有森林资源和国家利益,保障、促进林区的社会攻治稳定及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建立了不朽功勋,其工作成绩充分说明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在国有林区各类刑事案件仍呈上升趋势,非凡是各类林木案件有增无减的严重形势面前,国有林区检察机构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林区检察体制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并自成体系。
建立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林区检察体制,是由林区区域分布的特点所决定的。以黑龙江为例,其国有林区具有地域广阔、地理位置偏僻及跨行政区域分布且有着自己相对独立区域的特点。这种林区地域的广阔性、森林资源的国家性和森林生态效益的国际性的特点,决定着只有建立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检察体制,才能使国有林区检察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
(三)林业定性定位的重大调整,决定了国有林区司法保障体系必须以国家为主体。
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生态建设是国家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主要体现着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决定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更具全局性、重要性与紧迫性,因此必须加强与完善以国家为主体的司法保障体系。建立一套以国家为主体的支撑体系是我国林业调整定性定位、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森林资源多处于边远山区,林业经济生产与生态生产必须以此为中心进行布局,决定了在林业生产布局中建立各种生活、社会保障设施的必要性与必然性。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与一定的不可移动的空间(林区)紧密联系的。林区是伴随着森林资源的开发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以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区域。所以,不能把林业看成单纯的企业,而是要按照林业再生产过程中生态、经济与社会关系结构的非凡性,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来组织、治理和发展林业,抓紧建立一套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财政支持、行政治理和执法监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机制、责任规范等根本问题,确保林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林业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