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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发展总结

政行为的审查启动权交给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拥有了更广泛、更真实的权利救济。

四、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确立

《行政复议条例》没有规定证据制度,《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举证责任问题,即“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是规定了取证的时效问题,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是规定了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即“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更加完善、公正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代表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增加了对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及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申请和参加复议的规定,并明确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行政复议法》取消了经复议机关批准的规定。《实施条例》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细化为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和第三人申请参加两种情形。

3、委托人代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条例》没有规定委托代理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建立了委托代理复议制度。《实施条例》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对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内容、口头委托、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等作出规定。

(二)受理程序

1、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期限为10日,《行政复议法》将该期限缩短为5日。

2、不予受理及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符合的处理。《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有关规定内容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行政复议法》删除了有关“限期补正”和“过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的规定,明确对不予受理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该规定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复议权利的同时,规范了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

(三)决定程序

1、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更加全面。《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了维持、补正、履行、撤销、变更等类型,《行政复议法》删除了补正,增加了确认违法类型。针对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也会出现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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