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居委会组织建设与社区民主发展研究报告
务和自我治理的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形成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这个新的制度。实际上,发动群众实现自我服务和治理,是解放后xx城市组织和治理的历史起点和工作起点。这个起点直接影响了xx城市组织和治理的后来发展,并留下了深刻的历史印记。1951年4月20日,xx市人民政府和市政治协商委员会召开街道里弄代表会议,决定将“冬防”服务队更名为居民委员会,并在城市基层社会全面建立居民委员会。当时的居民委员会干部主要由家庭妇女、在职职工、失业工人、工商业者及其家属、个体劳动者担任,全属义务性质。由于这些居民委员会直接联系着新生的政权和社会,所以,当时的各区政府都把巩固和发展已组织起来的居民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以保证政权和社会的稳定。1952年7月,xx市人民政府颁布《xx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暂行办法草案》,明确其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到1952年底,全市共建立居民委员会3891个,居民委员49851人,全市90的里弄都建立起了居民委员会组织。1954年,国家颁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稳定和统一全国的居民委员会。依据条例,居民委员会一般都下设福利、治保、文教、卫生、调解五个工作委员会。至此,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以及由此形成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初步定型,并纳入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民主制度体系,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个时期的居委会,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在1998年完成的《居委会自身组织体制和运作机制》的研究报告中作了这样描述:“解放初期到1958年,居委会
从上述这段描述中可以看到,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解放初期的居委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在群众中比较好地发挥了自我组织、自我治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确立了自身的崇高地位和良好形象。遗憾的是这个良好的基础没有给居民委员带来更为良好的发展。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在大办城市人民公设的影响下,居委会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生产后方、生活场所、阶级斗争前哨”成为居委会建设的新目标。于是,居委会由自治性的组织,开始逐渐向生产性组织和政府行政性组织转变:办各种生产性和服务性组织,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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