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辖区内应取证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取证率达50%。
(3)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实施进货验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按照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产品出厂进行质量检验;出厂销售食品应进行预包装或其他形式的包装,标签标识合法;企业应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
(4)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或不合格原料;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5)生猪实行定点屠宰,无私屠滥宰行为。
责任单位:工业发展办公室
4、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1)连锁超市、村级连锁店建设达到要求,放心工程示范商店建设规范统一,食品配送面达70%;辖区内高中、示范性学校商店建成连锁店或放心工程示范商店,食品配送面达30%。
(2)食品经营单位证照齐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按照核准项目范围规范经营;有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检查验收、台帐、不合格食品退货和质量承诺等制度;食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中有健康证明并随身携带。
(3)食品经营单位不经销“三无”、腐败变质的食品;不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不经销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包装装潢的食品;食品广告或说明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4)街道中心农贸市场每日开展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食品加工、活禽宰杀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生、熟食品分区销售;熟食品从业人员衣帽整洁卫生,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使用专用工具;凉抖食品销售具有冷藏措施;销售畜禽类食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责任单位:街道三产办、街道工商所
5、开展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2)餐饮单位证照齐全,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对农村自办宴席和民工食堂有管理措施,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和指导。
(3)餐饮单位食品及原料采购符合卫生要求,入库有验收记录;库房不与非食品混放,无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冷藏设施、设备、工具干净;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凉菜间温度低于25℃、有温度计;餐饮具消毒保洁符合要求。
(4)辖区内主要街道及学校周边无食品流动摊贩。食品摊贩做到亮证(临时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经营,在密闭条件下(亭、隔、棚)制作食品,有防蝇、防尘设施,采用工具售货。
(5)辖区内市直学校、各类高中、示范性学校食堂实行一般副食品和米、面、油、肉、禽、蛋等大宗食品,蔬菜、水产品和豆制品实行定点采购。
(6)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责任单位:街道社管办、*卫生监督分所、自来水厂、各学校
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农村餐饮服务业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