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长山林承包期核发《林权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出发,保持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长期稳定,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林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实现农村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延长山林承包期核发《林权证》工作,建立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二、充分认识延长山林承包期核发《林权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年开始实施林业“三定”全面实施以家庭承包为主的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时间推移,各村责任山山林承包合同已陆续到期。由于经营权未予明确,农民开发山要资源的积极性不高,山林资源经营低,甚至遭到破坏等问题。因此,进一步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吃下“定心丸”是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基层政权巩固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村要深刻领会上级精神,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充分认识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核发《林权证》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
三、延长山林承包期核发《林权证》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长期稳定原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坚持长期稳定。
(二)坚持“三权”分离原则。林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均属于集体所有,本村农民依法享有集体山林承包权、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三)坚持依法经营原则。山林承包经营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的关系,走林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重视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的保护。
(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延长山林承包期,要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四、延长山林承包期核发《林权证》的具体政策
(一)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并要依法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到农户手中。
(二)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采取延长承包期的方法做好延长工作。
①第二轮山林承包期延长到2*5年12月31日止。原承包户不愿继续承包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书面申请可交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集体收回承包时,应对山上林木进行合理拆价,原承包方有权获取相应的补偿。
②对第一轮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还不到法定承包期的,要一律进行延包、承包期也要延长到2*5年12月31日止。
③承包户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责任山延包合同后,各村要向承包户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要积极做好原《山林所有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的收回和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工作。
(三)集体统管山经营权依法流转,如果合同尚未到期,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经营者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