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和信访源的排查调处活动,各村(社区)的排查工作由各驻村干部负责落实。仔细收集信息,及时上报,没有发现信访源的要实行零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报告责任。
2、重大信访信息实行逐级报告。驻村干部、村(社区)信访流动服务站、信访信息员对重大信访事件或存在信访苗头的,在事发3小时内向管理区领导报告;管理区在接报后应立即向街道信访服务中心报告并落实处置措施;街道信访服务中心应在事发12小时内向市信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3、信息处理。信息上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以口头形式上报,但事后应登记在册。信息上报的内容包括信访事件的概况、信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告人提出的处置意见。对一般性的信访矛盾纠纷,管理区、街道信访服务中心应及时组织调处,防止矛盾激化。
(二)初信初访处理措施
1、首问责任。全街道机关干部对初信初访要实行首问责任制,任何人不得推诿责任,对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初信初访,首先要做好接待工作,并告知、引领上访群众到街道信访服务中心反映问题;街道信访服务中心对接报的初信初访再实行统一接待、分流处理、落实责任人、督促检查等“一站式”服务。
2、分工分流。街道信访服务中心对初信初访以及上级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进行归类并分流至各有关部门处理。一般性的初信初访由信访员(办)负责解释答复;纠纷类的初信初访由司法所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负责协调,各牵头单位的负责人和驻村干部为初信初访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3、调解、处理。为切实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防止矛盾激化。对解释答复的初信初访应在一周内办结;其他初信初访的调解、处理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办结;较复杂初信初访在三十天内办结,特殊情况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可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牵头负责调解、处理的单位应将调解、处理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并告知街道信访服务中心,对调解、处理不成的要详细报告过程,并提出相关意见。
4、综合治理。对牵头单位调解、处理不成的初信初访,分管领导要及时会同街道信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调解、民主恳谈、信访听证及借助新闻媒体等手段,集中力量进行调处。对于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不愿接受的,要主动引导其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合适的渠道解决。
(三)疑难复杂信访积案处理措施
1、“三定一包”。对于疑难复杂的信访积案采取定牵头、定人员、定时间和领导包案的方法。
2、下村蹲点。对于针对性较强的疑难复杂的信访积案,组织力量采取进驻工作组、下村蹲点、现场办公等手段进行调处,同时对重点户、重点人员开展说理、说法教育,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要积极疏通渠道予以解决,对无理缠访、蓄意闹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置。
3、三级会诊。对于专业性、政策性、针对性较强的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采取村、街道、市(包括各有关部门)三级联合会诊,解决信访难题。
(四)法律服务措施
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根据各阶段信访工作的特点开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选派和组织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会做群众工作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意见。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与“6081234”民情服务专线共同为来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以及提供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方法和依据。对调处不成的涉法信访事项,正确引导其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或合适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