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区食安办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区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各乡镇(街道)按照省市区的要求,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具体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村、居,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专项整治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追究责任。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大力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浙检会侦监〔20*〕2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阵地的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在每月11、26日向区食安办报送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要定期向区食安办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在2009年1月11日之前和2009年3月11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小结,在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区食安办要根据整治方案,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春节前,区食安办要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2009年4月上旬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