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五)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兑现实行“乡级审核、市级兑付”办法。乡、镇(街道)财政所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于每月的 10号、20号、30号报送市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市财政局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可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二、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生活差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扩大汽车及相关产品的消费需求,推动我市经济保持稳定增长。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汽车摩托车下乡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家电下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反馈机制,健全宣传、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要通过监管与考核,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1.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认真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培训,积极做好补贴审核兑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及时到户。
2.市经贸局要及时公布参加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组织管理。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3.市物价局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品牌本规格型号2009年2月底前在本地区的最低销售价格。
4.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要根据财政部门抄送的补贴车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驾管信息系统车辆备注栏中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并在车辆转移登记和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中严格把关。
5.市工商局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