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市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2.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