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五)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
扶助经费由省和*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市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20*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在前阶段抓好宣传培训、建立组织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三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申请和初审(9月25日~10月15日)
1.以村(居)为单位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包括已享受奖扶政策的)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核实目标人群的年龄、婚育情况;
2.本人申请,以个人为单位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委会;
3.村(居)民委员会评议,确定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报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4.乡镇(街道)特别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填写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婚育史》,并由两名以上计生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5.审核通过的对象在所在地乡、村(居)两级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七天。将初审公示后的《申报表》及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第二阶段:审查、确认和公示(10月16日~10月30日)
1.市人口计生局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并进行第二轮公示七天,确保扶助个人档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
无延误;
2.建立并妥善保管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将个案及汇总信息报*市人口计生委。
第三阶段:拨付、发放和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
1.市财政部门在省级特别扶助政策补助经费核拨到位的十天内,连同配套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根据市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召开特别扶助金首发仪式,进一步做好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3.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二)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与奖励扶助制度同步进行,列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
每年5月底前,市人口计生局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6月15日前,市人口计生局向省、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全市经确认的当年扶助对象汇总信息;7月15日前,省下达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市财政配套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代理发放机构向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底前,市人口计生局对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