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婚检的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市,拟在*市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对象,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把好优生关口,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帮助婚姻登记当事人了解法律上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以及影响婚姻生育的疾病等知识,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三、婚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批准,指定市妇幼保健院为全市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四、婚检时间
每周一至周六(春节三天除外)。
五、免费婚检的项目
我市确定的免费婚检项目共12项(详见附件):一般体检、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肾功能、血糖、梅毒筛查、hiv(艾滋病)筛查、白带常规(女性)、胸部透视(孕妇不透)、卫生咨询指导。
其他特殊检查如肝炎血清学标志物、支原体、衣原体检测,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费用自负。
六、免费婚检流程(详见附件)
七、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宣传部门要加强婚前保健重要性、必要性和婚前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牵头做好全市开展免费婚检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自愿参加免费婚检的舆论氛围。
2.卫生部门要严格把好免费婚检服务质量关,将免费婚检工作纳入年度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评估之中;负责对从事婚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定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和婚检操作常规;负责确定全市免费婚检项目,编制婚检经费预算;对婚检对象信息进行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并将婚前检查信息与围产期保健信息相衔接,做好孕产妇、婴幼儿系统保健服务,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做好资料登记和数据统计,核实免费婚检人数。
3.民政部门要结合婚姻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实行先婚检后登记制度。在婚姻登记中心摆放婚检宣传资料,积极做好婚检的宣传动员和“免费婚检券”的发放等工作,对前来登记结婚的对象,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动员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以保证“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条款的落实;鼓励和倡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
4.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目标,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的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倡导优生观念,增强群众婚检意识;动员和引导前来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而未进行婚检的夫妇,及时参加免费婚检。
5.财政部门负责免费婚检专项经费管理,包括经费安排、结算和监督检查;根据卫生部门核实的免费婚检人数,按照100元/人的标准,按实拨付免费婚检经费。
6.妇联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协助发放婚检宣传教育资料,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准婚对象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跟踪和参与分析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情况。
7.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参加婚检的对象给予半天带薪假期。鼓励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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