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全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市府办)
*(市人劳局)
成 员:*(市人劳局)
*(市*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劳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专项行动要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以及使用外来工较多的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五)雇佣未成年人情况、强迫延长工作时间情况。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抽调精干人员,并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各有关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加强组织协调,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需要救助的积极救助,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专项行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