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征求各干部群众意见。墓地统一规划后,各村要在初审的基础上,于3月8日前报镇政府(社事办)审核,镇于3月10日前统一报民政部门(附件4、附件5)。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对全镇所有的乡村公益性墓地重新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乡村公益性墓区证。
(2)各村在墓地建设时,要按照“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要求,在原有基础上,修建墓区道路及排水设施,并结合“312绿化”运动对墓区进行绿化,确保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墓地四周按“品”字型绿化三行;墓地内根据墓穴安排的实际进行绿化。原则上树与树间距按2.5米×2.5米。各村要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墓地建设工作。
2.抓好违规建坟整治工作。
(1)调查核实违规建坟情况。各村要动员辖区内违规建坟户,自觉向本村申报违规建坟情况。申报对象是*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坟墓。在各村申报基础上,镇要组织力量对申报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登记编号造册,于3月10日前上报市殡改办,并对申报和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通知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违规建坟。各村要于 3月15日前向户主发出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通知,6月30日止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
(3)加大违规建坟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力度。各村要集中精力,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教育、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督促相关户主按时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工作。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坟墓必须在墓穴四周各个方位进行绿化覆盖。树种应选择绿化效果好、具有防火作用的常绿阔叶树,主要品种有乐东拟单性木兰、木荷、山杜英、乐昌含笑、深山含笑、红叶石楠、冬青、桂花等。绿化树苗大小以选择米径(1米处直径)为3㎝以上、高度为2米以上、根部带泥球、头部带全冠为宜。“三沿五区”的坟墓绿化覆盖要考虑景观效果,最好选择香樟、山杜英、乐昌含笑、深山含笑等树种。对逾期未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达不到标准的违规坟墓,进行强制拆除或平毁。
3.严格规范墓葬标准,大力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
(1)严格规范墓葬标准。从2009年2月16日开始,对于暂不推行生态葬法的村,骨灰处理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的村,要按照《*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生态葬法的通知》,墓碑的尺寸大小控制在40㎝×50㎝以内,墓碑可平放或倾斜放,离地面高度控制在0.15米以内,倾斜放的墓碑与草坪的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
(2)严禁骨灰乱葬滥埋和超标准建坟。在新规划建设的乡村公益性墓地投入使用前,骨灰一律按规定标准葬入原村公益性墓地内。自2009年5月1日起,全镇所有死亡人员的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公益性墓地或镇公墓内。凡今后骨灰乱葬滥埋或超标准建坟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组织拆除平毁;严禁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凡今后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4.加强墓碑源头管理,加大培训力度。
(1)镇政府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墓碑制售定点厂(店),并于2月28日前与墓碑制售业主签订生产使用墓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