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墓地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在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的基础上,街道财政给予适当以奖代补。
2.抓好违规建坟整治工作。
(1)调查核实违规建坟情况。各村要动员辖区内违规建坟户,自觉向本村申报违规建坟情况。申报对象是2000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乱葬滥埋及超标准建的坟墓。在申报基础上,街道要组织力量对申报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登记编号造册,于3月10日前上报市殡改办,并于3月12日左右对申报和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通知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违规建坟。各村要于 3月12日前向户主发出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通知,6月30日止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
(3)加大违规建坟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力度。各村要集中精力,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手段,督促相关户主按时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工作。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坟墓必须在墓穴四周各个方位进行绿化覆盖。树种应选择绿化效果好、具有防火作用的常绿阔叶树,主要品种有乐东拟单性木兰、木荷、山杜英、乐昌含笑、深山含笑、红叶石楠、冬青、桂花等。绿化树苗大小以选择米径(1米处直径)为3㎝以上、高度为2米以上、根部带泥球、头部带全冠为宜。“三沿五区”的坟墓绿化覆盖要考虑景观效果,最好选择香樟、山杜英、乐昌含笑、深山含笑等树种。公墓绿化用树以村为单位,统一苗木、统一采购。对逾期未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达不到标准的违规坟墓,进行强制拆除或平毁。
3.严格规范墓葬标准,大力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
(1)严格规范墓葬标准。从2009年2月17日开始,至2009年4月30日止,骨灰处理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从2009年5月1日开始,街道内各村全面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生态葬法的通知》的规定,墓碑的尺寸大小控制在40厘米×50厘米以内,墓碑可平放或倾斜放,离地面高度控制在0.15米以内,倾斜放的墓碑与草坪的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
(2)严禁骨灰乱葬滥埋和超标准建坟。在新规划建设的村公墓投入使用前,骨灰一律按规定标准葬入村原公墓内。社区居民按要求葬入市公墓。自2009年5月1日起,辖区内所有死亡人员的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生态墓地或市公墓内。凡今后骨灰乱葬滥埋或超标准建坟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组织拆除平毁。严禁村公墓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凡今后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4.加强墓碑源头管理,加大培训力度。
(1)各村要在街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墓碑制售定点厂(店),为本村丧户代办墓碑,不得允许丧户自行采购的任何规格墓碑在公墓内入葬。
(2)各墓区内要统一墓穴面积、墓碑制式和面积,墓穴位置由村里统一安排确定,可以在一行内按顺序或抽签确定,丧户不得自行挑选。
(3)丧户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的同时,要到本村办理墓碑订购手续,并与村委会签订《骨灰安葬承诺书》(附件2、附件3),明确骨灰安葬范围。
5.加强指导督促和社会监督。
要加强对规范墓葬秩序工作的巡查,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