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一)墓地规划建设合理到位。各村要对墓地重新规划报批,原则上一村只建一个墓地,鼓励联村规划建设墓地,并按照生态墓地建设标准按时完成墓地建设。
(二)墓葬秩序规范有序。全街道所有死亡人员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生态墓地或市公墓内,墓碑、墓穴面积严格按照《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和生态墓葬标准执行。严禁村墓地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
(三)专项整治按期完成。对2000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违规建坟,各村(含县前、菜农经济合作社,下同)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逾期达不到绿化覆盖标准的,必须在2009年8月30日前组织拆除或平毁。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生态葬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136号)规定,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大力弘扬丧葬新风,切实解决当前本街道墓葬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青山白化”现象,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市建设水平,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6日至2月28日)。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广播会、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规范墓葬秩序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殡葬政策法规,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政策,自觉执行殡葬政策法规。
2.调整充实工作班子。各村要及时调整充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3.开好动员会。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层分类召开动员大会和违规建坟户座谈会,进行全面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抓好墓地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
(1)各村在墓地规划时,要针对村规模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规划报批。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规划建设一个墓地;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视情况最多可以规划建设2个墓地;鼓励联村建设墓地。墓地建设以利用原有墓地进行绿化改造为主;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要另行选址。墓地的选址应符合街道的总体规划,必须利用荒山瘠地,避开“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民群众的居住点。在具体规划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村民的意见。墓地统一规划后,各村要在初审的基础上,于3月8日前统一报街道民政办(附件4),由上级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对本街道的村公墓重新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村公墓区证。
(2)各村在墓地建设时,要对照生态墓地建设标准,按照“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要求,在原有基础上,修建墓区道路及排水设施,并结合“312绿化”运动对墓区进行绿化,确保墓区绿化覆盖率80%以上。墓地四周按“品”字型绿化三行;墓地内根据墓穴安排的实际进行绿化。原则上树与树间距按2.5米×2.5米。各村要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墓地建设工作。
(3)按照《*市生态墓地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