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进行检测和分等定级;对基本农田环境进行监督、评价;依法查处基本农田保护的违法案件。
6、主管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动物计划免疫工作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审批和管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动物防疫证、章、标志;负责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等建设工程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和验收;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动物检疫员的管理;依法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7、依法实施兽药管理。即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核发和管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除外);对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和兽药质量开展监督和检测;依法查处兽药管理违法案件。
8、依法实施种畜禽管理。即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负责审批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畜使用证明》;依法查处种畜禽管理违法案件。
9、依法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即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条件审核和备案登记;开展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测;依法查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违法案件。
10、依法开展蚕种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蚕种经营许可资格审核,查处蚕种管理违法案件。
11、依法开展肥料登记的监督管理,查处肥料登记、肥料标签管理的违法案件。
12、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制作转基因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和假冒、伪造、转让或买卖转基因有关证明文书的违法行为。
13、依法开展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即依法对全市的农业机械进行技术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对驾驶人员进行技术考核、核发驾驶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异动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农机事故的勘查、定性、调解工作;负责落实农业机械的报废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机械管理违法违章案件。
14、依法开展渔政管理。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严格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控制发放范围、数量;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渔船安全事故发生。
15、依法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行为。
16、依法开展渔业水域环境污染防治,负责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7、负责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8、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和落实责任制机构
1、农作物种子管理目标:全市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持证率达100%;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10个品种20个样品;农作物种子标签、包装、档案规范率达80%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各类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均达98%以上。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植物检疫所。
2、植物检疫管理目标:祥见《植物检疫条例》执法责任制。
3、农药管理目标:《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发放率达90%以上;完成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药质量检测任务;蔬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4次以上,不少于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