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6、出生年月日,7、文化程度,8、婚姻状况, 19、职业,共19项不能空缺。
首先,户口核查人员要查看和询问居民*持有的《居民户口薄》中的登记内容与本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然后,对照《户口薄》填写户口核对工作各种信息登记表册。经核对、登记后,通知本人或户主持《居民户口薄》和相关凭证到户口*在地*登记、变更、更正。
对因遗失或换领未领取《户口薄》的居民,要及时告之其到当地*办理申领《户口薄》手续,并由户籍民警负责办理核查工作。
对发现或提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需要纠错的,本着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事实清楚的,现场及时给予变动,并登记清楚相关表格,其余情况告之当事人提供相关凭证到*按审批程序进行变更、更正。
对需补漏、纠错变更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处理:
1、对易变动的一般项目身高、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补漏、纠错变更的,*依据有关凭证如毕业证、结婚证、服务单位证明补漏、纠错变更;
2、对主要项目如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补漏、纠错、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有原始凭证的如(老户口薄),提供原始凭证;无原始凭证的属在校学生类对象的,凭县教委提供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加盖教委公章)和其父母*在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材料;属国家公职类对象的,凭县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材料复印件等法律法规有效证件;对补漏、变更民族成份的,凭县民族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明申报审批。
(二)对无户口人员和户口待定人员进行调查登记
在户口核查工作中遇到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未办准生证等原因的无户口人员和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的户口待定人员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1、对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准生证等原因未落常住户口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父母《结婚证》、《户口薄》或相关证明予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得加以限制。
2、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户口待定人员,符合政策的,可在拟迁入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政策的,应由原迁出地予以恢复户口;对持出生证、释放证、解教证、复员退伍户口介绍信和入境定居证明的户口待定人员,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对丢失户口迁移证件的户口待定人员,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在拟迁入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它证件丢失的户口待定人员,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无证申报手续;
4、对公民长期外出或农村婚嫁等原因被注销而形成的户口待定人员,应按有关政策,调查核实后,在其原户口*在地恢复户口;
5、对收养法颁布前收养、领养的小孩,在核实情况后,可在收养人*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三)摸清人口底数
在户口核查工作中遇到以下人口状况的情形,按以下要求处理:
1、对人户分离的人员要动员他们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困难不能迁移的,按有户无人,有人无户、暂住人口三种类型进行登记,掌握总数;
2、对因死亡、参军、出国定居等应注销户口而尚未注销的,分类做好记录,并告之及时到*办理注销手续;
3、对发现有双重户口的人员,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注销或函告外地*撤销其一处的户口。
(四)加强日常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新的漏项和差错
1、户籍“窗口”要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对办理公民常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