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基金(按每人每年3元标准),落实应急资金及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二)镇财统办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使用、发放工作。
(三)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镇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财统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资金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并将公示的有关材料报区民政局,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八、应急响应
(一)一般自然灾害响应流程。在接到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的信息后,镇社会事务办应在3小时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尽快派遣工作组,及时进行灾情核实,两天内将灾情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二)重特大自然灾害响应流程。镇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的信息后,镇党政办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人员,安排应急款和救灾物资到灾区,安置灾民生活。灾情稳定后,在两天内将灾情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九、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镇自然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区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及时了解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局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各类信息。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镇、村(社区)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1)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村组、饮水困难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口粮救济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村、社区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镇社会事务办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镇社会事务办在接到村、社区报告后,在3小时内完成审核及灾情数据汇总工作,向区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村(社区)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将灾情向区政府、区民政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村、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镇社会事务办报告。镇在接到村、社区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
3、灾情核定。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财统办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会商,核定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