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权限确认不宜参加登记的。
(四)暂缓登记的对象。新录用的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予以登记;原未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登记对象、条件规定,但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含在试用期内的)暂缓登记,试用期结束并工作满一年时按规定办理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规定予以登记。
四、职位设置
(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综合科、电子政务科、规服科、协调督察科4个科级领导职数,科级非领导职数2名。
(二)区方志办人员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区志工作科、年鉴地情科2个科级领导职数,科级非领导职数1名。
五、实施步骤
按照“严格政策、深入调研、审慎处理、稳妥推进”的原则,在区政府办公室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下,按照“公布职位及任职条件、自愿申请、组织审查、考试考核、确定职务与级别、填表报批登记”的程序,采取考核登记和考试考核登记两种办法,分类分步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组织学习政策文件,掌握职位设置、人员登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套改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明确各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报人事局审核。
(二)确定职位职数。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职能、编制数、领导职数以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9号)规定,提出计算非领导职务职数有意见,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职责和职位数量。
(三)个人申请,组织申查。公布所设职位及任职条件,所属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区政府办公室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登记范围和条件,对自愿申请参照管理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登记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条件确定拟考核登记人员和拟考试考核登记人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拟考核登记:
(1)公务员法实施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按照规定过渡的;
(2)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3)实施登记时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副县(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
(4)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国人部发〔20*〕134号)公开考试录用的;
(5)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
(6)从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参照管理单位具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调入的;
(7)其他具有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
2、纳入考试考核登记人员条件:纳入拟登记范围,不符合考核登记条件的人员。
3、暂缓登记的人员按上述条件确定考核登记或考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