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及时处理到位。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要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登记填表,并于3月30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4月23日前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二)检查验收阶段(20*年4月23日至5月31日)。4月23日至4月30日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凡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并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矿业权的审批。
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巩固工作成果,做好迎接省政府、国务院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项清查检查工作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1)各县(市、区)政府领导要亲自组织,对本辖区范围非法采矿进行全面的清查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发现无证开采行为的,现场按标准取缔。(2)有关部门要做好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检查责任制,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位。(3)要严惩私开矿主,进一步理顺联合办案机制,不能以关代罚、以罚代刑。(4)要严格取缔私开坑口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对私开坑口进行炸毁封堵。(5)要落实举报查处制度,加强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立即到现场严密排查。
对无证勘查行为,要彻底予以取缔。对过期失效的勘查许可证和已取得矿区划界文件的,要在3月底前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已完成勘探任务经批准保留的和探转采报批期间的探矿权,要严禁一切勘查及采矿活动,各县(市、区)要纳入非法采矿加强监管。
2、严查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煤炭、安监等部门及聘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煤矿企业逐矿进行实地排查检测。对发现有越层越界的煤矿,要严格按晋政发电[20*]19号文件要求处罚关闭;对发现有越层越界行为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处罚。
3、严查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工商、煤炭、安监等部门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进行清查,逐矿登记,对层层转包非法倒卖矿业权从中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从重从快依法进行查处。
4、严查污染破坏矿山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要对辖内矿山企业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国土部门负责对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处理;煤炭安监部门要加大巡查检查、突击检查的力度,对停产期间擅自采矿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况严重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关闭。
5、严查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纪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的矿业权逐宗清查,对违规审批的,一律予以纠正。
6、做好年产9万吨小煤矿的关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9万吨/年小煤矿的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