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定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评定及其标准
1.评定学生设计(论文)成绩时,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一般来说,获得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人数不宜过多;凡经过全面考核,确定为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应坚持原则,作不及格处理。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要把好关,对优秀和不及格的作认真审查,集体讨论,保证准确。
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内可申请随下届补做一次,并向学校缴纳一定的指导费。学生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由原所在专业安排,一般应在校内进行,其间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理。
2.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占20%)、设计(论文)成绩(占50%)、答辩成绩(占30%)三部分组成,按百分制折算为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1**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附件3。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由学校确定经费总额,然后按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际人数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包干使用。经费使用范围是:材料、器材的消耗费、加工、部分计算机上机费、资料费、调研费等。
凡结合生产实际和科研项目的题目,应从该项目经费中拨出适当经费支持毕业设计(论文),以解决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年起实施,学校以前公布的毕业设计(论文)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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