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部提出的三项建设的内容之一,也是新时期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走群众路线、推进群众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目标,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警民关系。当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社会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在社会利益矛盾的不断冲突中,警民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冲击,为此我们要客观分析和了解影响警民关系建设的因素和难点,创新务实地在从严治警、规范执法、联系群众、舆论宣传上下功夫,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关键词:警民关系和谐难点途径
"人民警察"四个字突显的是警察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和保障者,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种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警民关系是"以警为本"和"以民为本"的"双边关系"。要让"警"和"民"之间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依靠的良性互动关系,达到警爱民、民拥警、警民鱼水的协调和睦境界,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笔者在与同事的沟通中多次感受过警民关系和谐所带来的喜悦,也体会过警民关系紧张所带来的痛楚,特别是对于目前警民关系处于不和谐的"亚健康"状态甚至趋于恶化的边缘深表担忧。本文试图从剖析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难点入手,找准症结,积极寻求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良策。
一、当前影响警民关系建设的难点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警民关系很和谐。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交通安全、刑事侦察等工作人民群众非常支持配合,积极主动提供线索,扭送违法犯罪人员屡见不鲜,几乎没有袭警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多元化,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主力军的人民警察处在"风口浪尖"上,警民关系出现了信任危机,执法活动不配合,交流沟通不密切,涉警舆情不支持等不利因素大量存在,这必然阻碍着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细分析主要难点表现在:
(一)法律赋予职责的客观实在性
公安机关作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的一支重要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中,必然伤害违法犯罪人员或及其相关人员的利益,这就使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始终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矛盾和冲突。由于民警担负着法律赋予的特殊职能,与人民群众之间必然存在着执法与被执法、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等多种关系,在面对民警严格执法时,一些群众从内心中自然产生一种无形的、由诸多矛盾组成的距离感和排斥感,制约着警民关系的和谐建立。如交通民警在查处摩托车司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这一普遍交通违法行为时,就是处罚二十元也经常遭受群众的抵制和对抗,甚至漫骂和攻击。
(二)社会转型时期的定位混乱性
警察的角色就是法律的执行者,必须忠实地履行好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但社会转型时期通常伴随着较高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矛盾凸显现象,作为社会控制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警察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就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一旦发生干群矛盾或群体事件,警察便处在社会矛盾冲突的第一线和最前沿,群众产生不满情绪必然发泄于处于化解矛盾的民警身上。甚至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等引起的事件或上访动辄随意调用警力处置,从事非警务工作,从而带来负面效应。加之公安机关提出的一些不切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