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义。与歧义有关的不恰当省略主要是:
1·省略必要的虚词。请见例句:
经研究,县政府同意a乡政府报告。
这里,“报告”前的助词“的” 被略去后,句义至少有两个:一是同意a乡的那份报告;一是同意a乡作出报告。
2·省略必要的关联词语。请见例句:
受托单位误期,委托单位罚款。
这里,因为省略了表示复句内部关系的关联词语,句义就既可以理解为因为误期,所以罚款;也可以理解为如果误期,就要罚款。而这种差别会给文件执行结果带来完全不同的影响。
3·省略必要的主语、宾语。请见例句:
局里调拨给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一台小型计算机,又拨给了精纺分公司。
这里,由于主语或宾语的残缺,使句义至少有三种: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总公司又转而拨给了分公司;局里拨给总公司、分公司各一台;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又调回拨给了分公司。
4·盲目套用口语中的省略句式。人们在口语中常使用一些结构简单的省略句式,在面对面交际的特殊语境条件下,这种省略并不影响表意的精确,但如果盲目将它们套用在书面交际的公文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歧义。如口语中可以把“我非去一趟不可”省略为“我非去一趟”,但如果把“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不可”在公文中省略为“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就会有歧解。
(六)多义词、多义词组造成语句中有关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引起歧义。
本文开头列举的“我们要学习文件”一句所以有至少三种句义,其原因主要在于“要”“学习文件”都是多义的,它们同时出现在一个句子中形成多种语法关系,按不同的关系去解释就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要”作一般动词表示“索取”,作能愿动词则表示“应该”“打算”;“学习文件”可以是偏正词组,表示供学习的文件,它也可以是述宾词组,表示学习和学习的内容。多种关系相互搭配,七个字就同时有了三种不同的意思。
(七)错用数量词,产生逻辑错误,引起歧义。
有时候我们会在公文中看到与“我们要严厉打击少数犯罪分子” 相类似的句子,实际上它们也都是歧义句。这里的歧义源于对数量词“少数”的误用。撰稿人要表示的“少数”是指参与犯罪的是少数人,对占社会少数的这些人要严厉打击,但实际上这句话中的“少数”却还含有犯罪分子中的少部分人的意思,句义中也就有了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中的少数人,对多数犯罪分子不打击,或者不严厉打击的意思。
(八)忽略语音同语义之间的可能影响,产生“语音性”歧义。
语言是人的发音器官发出的声音和意义的综合体,一定的意义是通过一定的声音形式表达的。这一现象就是在人们并不直接张口讲的写作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为此,如果在公文写作中忽略语义同语音之间可能的相互影响,就会出现同一句话可以“读出”几种不同意思的现象,我们暂且将其称之为“语音性”歧义。
1·语调附加语义引起歧义。在一些场合,同一语句,讲话时的语调不同,语义会有很大差异,这是由于语调附加了语义的缘故。这种现象会造成公文中的歧义,特别是当撰稿人对此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如下例:
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顾问曾来过事故现场。
这句话可以有至少两个意思,它们分别来自于不同的读法:读作“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顾问――曾来过事故现场”时,表示来过两个人,即a先生,以及b先生的法律顾问;而读作“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顾问曾来过事故现场”时,则表示只来过一个人,即a、b共同的法律顾问。
两种读法的差别只是重音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