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有普通话书面词语中的真真切切地用嘴咬住耳朵的意思之外,还可以表示窃窃私语。如果我们在公文中随意使用这类词语,当然难免使阅文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的本意就会被一部分人歧解,甚至是曲解。
不规范简称给公文带来的歧义主要源于这些简称词本身在脱离语境和精确背景资料情况下的高度不确定性。“人大”在没有精确交代语境的情况下可理解为“中国人民大学”,也可以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南大”则需要在更精确交代背景的情况下才能被界定清楚是指“南京大学”还是“南开大学”。不规范简称给公文造成的歧义,往往不仅仅是出点笑话,如果用“国家人事部”去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在法律意义上,公文作者对其所作的有关意思表示就将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不存在这样一个“部”,谁也不能、不需要用这样的名义去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公文中错误地选用了褒义词或贬义词也会造成歧义。公文中使用带褒贬色彩的词语是为了更鲜明、简洁地表达作者的立场,如果出现误用,将使阅文者难以准确理解作者的真正立场。如“小王革新了工作方法,许多人知道后纷纷效尤”一句,“革新”与“效尤”一褒一贬,阅文者对作者的态度的理解,就既可以看作肯定,也可以看作是否定。而作者的真实态度很可能是肯定,或者是否定,甚至是目前不必、不能置可否的中性态度。这种歧义带来的当然往往是相应的错误行为。
(二)语序不当,造成被限定说明的对象不明,引起歧义。
语序是指各级语言单位在组合中的排列次序。语序不当,特别是在有多项定语存在的语句中不恰当地排列了语序,常常会有歧义产生。请见以下例句: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几个技术革新小组的代表。
这里,定语“几个”的位置不当造成歧义,既可以理解为就座的有若干个小组的代表,也可以理解成就座的是一个小组的几个代表。
(三)语句中个别词的词性不明,也会产生歧义。
请见下面的例句:
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和b企业集团在各个时期进行竞争时所采取的竞争策略的特点。
在这里,由于“和”字的词性究竟是连词还是介词很难分辨, 因此语句就同时有了完全不同的意思:如果作连词用,其句义就是作者分析了a、b两个企业集团双方的竞争策略特点;而如果作介词用,则句义为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的竞争策略特点。
(四)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或词组的限定修饰,引起歧义。
自然语言中总有一部分词或词组的含义是非确定性的,但在公文语句中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对它们加以限定或说明,就很容易因此而出现歧义。如在公文中常常因界定事物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和范围的需要使用“以上”“以下”“以内”之类的词语。实际上,这类词语的含义就很不确定,处理上不讲究,就会出歧义,而且往往是关系是非界限、政策界限的歧义。这些歧义主要出自人们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否包含本数在内的理解不一。请见下面例句:
参加工作15年以上的职工一年可享受10天以下的带薪旅游假。
对这一规定,至少两处不确,执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因此有纠纷:15年以上是否包括15年?10天以下是否把10天也包含在内?
了解了上述现象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会有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五)滥用省略,造成语句成份残缺,引起歧义。
语言运用过程中,恰当地应用省略确实可使语句简洁明快,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滥用省略就会走向反面,成为语病并可能因此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