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横线(红色反线)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见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条第四款)。
七、字体字号不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而有的字号小于3号;字体,有的用小标宋体字,有的用楷体,也有的用黑体,五花八门。
八、与“公文编号”混为一谈。这一问题多出现在教课书中,如某函授大学编著的《中国实用文体大全》、某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公文写作教程》、近年新出版的某函授大学教材《应用文写作》、某省党校系统干部中专教材《语文》等都把“公文编号”解释为“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把“公文编号”混同于“发文字号”。
“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文编号”也叫文件编号,“是一份文件总印数的次序号”(《实用公文词典》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8—1999)阐述更明确:“公文份数序号(公文编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而“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除此之外,“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还有两大区别:①写法上的区别。“公文编号”的写法过去是“no.000××”,现为“000××”,位置标于文件左上角。而“发文字号”的写法是:“国发〔1991〕2号”即国务院1991年发的第2号文件。②标注位置的区别。“公文编号(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所谓版心:即公文印刷用纸除去天头(上白边)、订口(左白边)、右白边、下白边,余下的可排印文字的部分〕。而“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距红色反线4mm处;大文头(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居中排列;小文头(仅以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移至红色反线下靠右摆放;上行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时,发文字号移至左边,左空1字(红色反线上方4mm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并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执行标准(gb/t9708—1999),我们在编印教材和公文实际应用中,就应该严格按《办法》和国家执行标准执行,这样才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