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摄要,在发挥公文效能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笔者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并作粗浅分析。
一、要素不全。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文种发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至于标题三要素如何省略,省略时应注意些什么,参阅本人撰写的《试论公文标题“三要素”的省略》一文),否则,将毛病百出。常见的病例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事由。如《××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二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见《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乡人民政府关于召开春耕生产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乱用文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混用文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问题的请示报告》(见1990年2月2日《安徽日报》),这里把“请示”、“报告”两个不同的文种混淆在一起使用,不论是已经废止的分别于1987年2月28日公布的和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自2001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没有“请示报告”这一文种,明显不妥。从该“请示报告”的内容看,应使用批转式“报告”这一文种。报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见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使用的“汇报式报告”,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另一种是提出建议、要求“批准转发”的“批转式报告”,这类报告,多是立足本部门的职能,主动向上级提出一些具有全局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本部门又无职权直接行文,只有报告上级,经研究、同意、批转方可实施。第二种报告(批转式报告),今后应改用“请示”文种,这是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新规定:“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二是错用文种。有的该用“请示”的,却用了“报告”,而该用“报告”的反而用的是“请示”;有的该用“函”的却用“通知”;有的把没列为文种的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如“条例”、“规定”、“办法”、“总结”、“计划”等,以上这些,都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