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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的含义和特点
(一)函的含义
函是公文中惟一的平行文,行政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都把函列为主要文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函的功能作如下表述: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函所下的定义与之相似: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理解函的定义时,关键要把握住“不相隶属机关”这一概念。一个系统内部的平级机关是不相隶属机关,这个容易理解;另外,凡是双方在行政或组织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业务上没有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都是不相隶属机关,无需考虑双方的级别大小。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级别高的一方不能向级别低的一方发出指挥、指导性公文(个别晓谕性的通知例外),级别低的一方也不需向级别高的一方发出请示和报告。双方之间如果有事项需要协商或请求批准,都要使用“函”这种平行文体。
除作为平行文种出现之外,函有时也可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例如,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询问有关情况,用别的文体显然不合适,可以用函,但下级的答复最好用报告。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催办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呈报有关报表或材料时,也可以用函,下级同样要回以报告。
(二)函的特点
1.平等性和沟通性
函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体现着双方平等沟通的关系,这是其他所有的上行文和下行文所不具备的特点。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在双方不是隶属关系的时候,也不能使用请示和批复,只能用函,并且姿态、措辞、口气也跟请示和批复大不相同,也要体现平等性和沟通的特点。
2.灵活性和广泛性
函对发文机关的资格要求很宽松,高层机关、基层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发函。函的内容和格式也比较灵活,而且不限于平行行文,所以运用得十分广泛。
3.单一性和实用性
函的内容必须单纯,一份函只能写一件事项。函不需要在原则、意义上进行过多的阐述,不重务虚重务实。
(三)函的分类
1.公函与便函
公函是正式的公文,像一般公文一样,有文件头、有发文字号、有标题、有公章,总之,严格按照公文格式撰写制作。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格式可以比较随意,没有文件头,没有发文字号,甚至可以没有标题。但正文之后,要有机关署名、日期和公章。我们在本章介绍的,主要是作为正式文件的公函。
2.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