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概论法规性公文规定及范例
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 训合格证书》。在职中小学校长没有按计划接受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或 者考核不合格者,中小学校长任免机关(或聘任机构)应令其在一年内补正。期满仍未能取 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者,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 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中等职 业学校及其各类成人初、中等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 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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