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也是党的各级 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 责任。
对于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党员可以向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控告,上级 党组织应即受理。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 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同中央组织部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范 文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 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的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 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 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 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 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 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 、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 ,由印 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略)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略)
第五章罚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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